臺灣-廣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管理咨詢/IT審計]
  
 
  企業沿革
  經營理念
  部門分工
  會計師資歷
  服務據點
  服務品質
  客戶贈詞
  服務申請
  聯係方式
  廈門大治
  香港全方位
  廣華管理

  
審計服務
股票上市上櫃申請輔導服務
工商登記服務
代客記賬服務
稅務服務
境外公司服務
兩岸三地整體投資架構規劃
外商/臺商經商顧問服務
企業管理顧問服務
電腦資訊ERP上綫輔導服務
教育訓練服務
大陸會計稅務海關法律事務
大陸地區法律綜合顧問介紹
香港事務服務


 
首頁 > 香港全方位

香港全方位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簡介

公司沿革與特色    營業資格 公司服務項目介紹 二分鐘了解香港概貌  
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簡介 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實務指南 聯絡香港全方位  

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簡介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於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運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為清楚說明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徵稅,現簡單之例子,說明對不同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採用的驗證準則。

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行得稅: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於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
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所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



貿易公司的利潤:

買賣合約
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買賣合約訂立的地點為根據。“訂立” 一詞不僅表示合法執行合約,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全部事實
在上述法院最近就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作出判決後,我們已清楚明白,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需要作出廣泛考慮。正確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實。換言之,我們須考慮一切有關事實,而並非單單考慮貨品的買賣。
在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中,上述法院特別提出:
“貨品在何處買和何處賣顯然是重要的問題,但還有其他問題需要考慮。例如,貨品是如何買入和儲存?有關的沽售如何商議?訂單如何處理?貨品如何付運?怎樣安排融資?怎樣付款?”

如何考慮有關事實
考慮有關事實時,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特點較從事該活動的頻密程度更為重要。該等活動與有關利潤的因果關係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無關重要的事實
在確定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事實,例如租用辦公室的地方、招聘一般職員、開設辦事處等,均視為無關重要。

一般原則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所得利潤不須在港課稅。
  •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全部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 如銷售的對象是香港顧客,有關的售賣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 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    網,訂立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全部不須在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並不適用。

製造業的利潤:


製造貨品的地點
製造業的利潤來源地是製造貨品的地點。售賣於香港製造的貨品所產生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倘若貨品的製造工序部分在香港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與在香港以外的製造工序有關的利潤,不會視作為在香港產生的利潤。製成品在何處出售,則屬無關重要。

就製造貨品與中國大陸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香港製造商與中國大陸的單位訂立加工或裝配安排,是很常見的。在這類安排下,香港製造商一般會提供原料、技術知識、管理、生產技術、設計、技術勞工、培訓、監督等,而內地單位則提供貨品加工,製造或裝配所需的廠房、土地和勞工。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單位是與香港製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製造商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稅務局會採取一個務實的方法,准許售賣有關貨品所得的利潤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只把利潤的50%評定為源自香港。這做法顧及了香港製造商在內地製造貨品的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製造工作由中國大陸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如香港製造商將製造工作判給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並根據雙方並無關聯的基礎付款,而香港製造商在製造工作上亦極少參與,則在內地進行的製造工作不視作由香港製造商所進行。因此,該製造單位的利潤不須在港課稅。不過,香港製造商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

從買賣交易所賺取的佣金:

提供服務的地點
一個業務單位因覓的產品買家或覓得顧客所需產品的供應商而賺取佣金,其為各委託人擬進行業務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產生該筆佣金收入的有關活動。這項收入的來源地,是取決於該代理人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如這類活動在香港進行,則該佣金收入的來源地便是香港。
委託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尋找委託人,以及賺取佣金前後的相關活動在何處進行等問題,通常都與確定佣金收入來源地無關。
如佣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賺取,但產生佣金的活動全部都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該筆佣金不須在港課稅。



對其他利潤的處理方法:

至於其他主要類別的營業利潤,可根據以下的驗證準則以確定其來源地:

利潤

是否須在香港課稅

不動產的租金收入

如有關物業在香港,租金收入須在港課稅

出售不動產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物業在香港,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買賣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的股票買賣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從出售在香港以外發行而沒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利潤

是否須在香港課稅

服務費

如賺取費用的服務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務費須在港課稅

一個業務單位收取的專利權費

如有關專利權的活動在香港進行,所收取的專利權費在港課稅

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識產權而從香港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如有關的知識產權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一個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的利息收入

如貸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項予借款人,秉得的利息收入須在港課稅




從買賣交易所賺取的佣金: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進行主要活動的業務所賺取的製造業利潤或服務費收入,可作分攤計算。我們一般採用務實的安排,把全部利潤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
採用分攤計算安排,可能會帶來應如何分配間接開支的問題。簡而言之,這些開支若同時用於賺取在香港受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潤,則應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潤在利潤總額各佔的比例分攤計算。

*****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

 我要咨詢:
貴單位名稱
*
聯 系 人
*
聯係電話
*
電子郵件位址
*
業務情況簡述
*
          

 線上咨詢:

My status臺北-李會計師 My status 臺北-林小姐

My status 臺北-陳小姐


   聯繫我們 | 服務申請 | 電話: 02-23651519   09-5350-9485 傳真:02-23651616

Copyright © 1993-2014 ALL Way.CPA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48906号